转发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0-26浏览次数:2164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出台《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指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此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O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为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交付的服务费等。

    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提出申请的专利,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此专项资金资助的专利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2.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3.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4.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5.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6.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此办法以及2008年我校出台的《澳门永利6774cm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中对PCT申请以及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我校师生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力度已经很大,所以有望开拓国际市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相关技术可积极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09-10-23

 
 


 

附件: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澳门永利6774cm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