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19浏览次数:2909

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对公益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科技厅拟启动实施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现将《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有建议和意见的老师于11月27日前用email的形式发至系科研秘书信箱kyk@zju.edu.cn。谢谢!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以解决公共领域技术问题为目标,支持社会公益性领域与市场失灵领域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和社会共享性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质量与健康、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和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够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等。
第四条  在我省地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均可申报省级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支持中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
鼓励各创新主体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省推广应用。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应当以非竞争性、非营利性技术或产品为目标,并具有明确的应用方向和前景。
第五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的方式。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在组织论证、筛选后,择优限额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部门每年3月底后,按照省级科技项目立项程序进行评审、论证和立项。
第六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经费纳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以无偿拨款方式进行资助。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用于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采取有限目标、立项后一次性定额补助的管理方式。视项目研发任务难度和预算的合理性,分别给予15万元和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对在研发过程中科研基础条件较好,研发经费需求预算较小的项目,可采用小额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拨款经费的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经费管理情况,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省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中期检查、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作为下一年度项目限额名额分配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科技部门备案。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中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归口管理的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所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价和总结,于1月底前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放项目验收管理权限,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的验收审批,并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向我厅提出意见。我厅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管和指导,并对项目验收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如项目验收和经费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验收,违规严重的,同时收回归口管理部门验收管理权限,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公益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依法实现公益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省科技部门保留使用和推广相关技术和成果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省级面上项目计划停止实施。